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發布 | 加大對污染環境罪的懲處力度
來源:山西欣國環環??萍加邢薰?/span>
更新時間:2020-07-13 17:15:03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說明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安排,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有關要求,研究落實具體方案,針對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深入調查研究,會同中央依法治國辦、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反復研究溝通,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對主要問題取得共識,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這次刑法修改的總體思路:一是,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將黨中央決策轉化為法律制度。緊緊圍繞保障黨和國家重大戰略目標實現、保障改革開放成果和建設法治中國、平安中國的要求,更加注重統籌發揮好刑法對經濟社會生活的規范保障、引領推動作用。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圍繞堅決打好“三大攻堅戰”,加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別是有關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環境、公共衛生等涉及公共、民生領域的基本安全、重大安全。三是,進一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把握犯罪產生、發展和預防懲治的規律,注重社會系統治理和綜合施策。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保持高壓態勢,對一些社會危害較輕,或者有從輕情節的犯罪,留下從寬處置的余地和空間;對能夠通過行政、民事責任和經濟社會管理等手段有效解決的矛盾,不作為犯罪處理,防止內部矛盾激化,避免不必要的刑罰擴張。四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實踐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及時對刑法作出調整。堅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避免偏離實踐導向的修改,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有效執行。同時,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立足我國社會治理實踐。為進一步強化對勞動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維護生產安全,擬對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補充:一是,對社會反映突出的高空拋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犯罪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二是,提高重大責任事故類犯罪的刑罰,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事故類犯罪加大刑罰力度。三是,刑事處罰階段適當前移,針對實踐中的突出情況,規定對具有導致嚴重后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三項多發易發安全生產違法違規情形,追究刑事責任。為進一步強化食品藥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安全,與藥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銜接,擬對刑法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在藥品管理法對假劣藥的范圍做出調整以后,保持對涉藥品犯罪懲治力度不減,考慮到實踐中“黑作坊”生產、銷售藥品的嚴重危害,規定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同等處罰。二是,總結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經驗教訓,與修改后的藥品管理法進一步銜接,將一些此前以假藥論的情形以及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等單獨規定為一類犯罪。三是,修改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犯罪,進一步細化食品藥品瀆職犯罪情形,增強操作性和適用性。為進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利益,擬進一步完善刑法有關規定:一是,完善證券犯罪規定。與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相適應,保障注冊制改革順利推進,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加大對保薦等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犯罪的懲治力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二是,從嚴懲處非法集資犯罪。針對實踐中不法分子借互聯網金融名義從事網絡非法集資,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和極大侵害人民群眾財產的情況,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三是,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偨Y“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并以此為業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權保護和優化營商環境,擬對刑法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加大懲治民營企業內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財產的犯罪。進一步提高和調整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配置,落實產權平等保護精神。另外,總結實踐中依法糾正的企業產權保護案件經驗,考慮到民營企業發展和內部治理的實際情況,規定挪用資金在被提起公訴前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修改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入罪門檻規定,對由于“融資門檻高”、“融資難”等原因,民營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在融資過程中雖然有一些違規行為,但并沒有詐騙目的,最后未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三是,修改侵犯商業秘密罪入罪門檻,進一步提高刑罰,加強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懲處。同時,增加規定商業間諜犯罪。為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和需要,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銜接,擬對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補充:一是,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一步明確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的采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于本罪調整范圍,補充完善構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規定了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為。二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脅,與生物安全法銜接,增加規定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的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等。三是,將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三有野生動物”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從源頭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一是,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英雄烈士名譽,與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銜接,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二是,加大對污染環境罪的懲處力度,增加規定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非法開墾、開發或者修建建筑物等嚴重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資源的犯罪。三是,適應軍隊改革情況,對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范圍作出完善,明確軍隊文職人員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規定。另外,根據軍事犯罪審判實踐和需要,進一步調整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的刑罰結構,保持罪刑均衡。在調研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關方面還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議??紤]到這些問題,有的各方面認識還不一致,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有的可以適用刑法其他規定懲處;有的可以在法律適用中進一步明確,未列入本草案。